我国《刑法》对追究刑事责任专门规定有追诉时效,过了相应期限后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却没有对违反党纪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任何的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详细、明确规定了刑事追诉时效,当同一行为既违反党纪政纪又违犯刑律,如该行为已过刑事诉讼时效,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按目前的党纪政纪规定,还应追究其纪律责任。这方面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定规则等尚存在空白。目前现实中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只要发现违纪行为,不管经过多长时间,仍然要追究其纪律责任。一方面体现出纪严于法的原则,但实践中也存在积案过多等弊端,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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