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告知书
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内容,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对照法律法规、标准,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活动。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内容。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否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单位全员(包括农民工、外来施工人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是否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记录在案。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设施设备管理。是否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是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是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型号,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记录在案。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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