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胡井泉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参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强化了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符合民事法律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使无过错方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理解和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对制度科学、民主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十分得重要意义。
一、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指因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同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确立的目的就是对无过错方的损害予以救济,对不法行为人予以制裁,加大不法行为离婚的成本,从而保障双方自觉履行相互忠诚相扶助等义务。
笔者认为,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关于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理论,即主观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主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谴责)的心理状态,是由行为人内心意志决定的。原创:故意或过失是行为人基本过错方式,但在行为人实施侵权时,由于不同的行为人的内在的心理过程对其行为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一样,这就决定了处理后果的方式是有区别的。过错仅是一种心理状态,并不包括行为人的外部行为。按主观过错理论的主张,加大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行为人的责任。客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谴责)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谴责)性,行为人若不符合某种标准即为过错。显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采纳了客观过错的现实,这里的过错是一种行为过错,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了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行为,就表明其具有过错。因此,在离婚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有利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使无过错方具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
(二)离婚是由于婚姻一方实施过错行为引起的。如果婚姻一方确实实施了过错行为,但它不是引起离婚的直接原因,而是另有原因导致离婚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亦不能请求离婚过错赔偿,只有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之一的,因过错方实施这些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赔偿。
(三)担负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一方为过错方。与过错相对的无过错,并非要求该方当事人完美无缺,没有任何过错,而是说相对于另一方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来说,请求方是无辜的,没有过错的。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错综复杂,其中原因是很多的,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并非是造成离婚的单一原因。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当无过错方提出过错方具有过错行为时,过错方则经常提出无过错方对自己或对己方的老人漠不关心,从而导致自己有了过错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并不足以减少或消除其过错行为的后果。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轻微过错,或有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那么该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仍然享有要求离婚赔偿的权利。如果因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离婚的,就不能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即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的离婚已造成另一方财产上的实际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如因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必须发生人身伤害,在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而因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中,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赔偿的数额可以按受害方受痛苦程度,婚姻的存续期间,年龄、健康状况、生活能力、夫妻的共同财产状况等因素而确定。
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保护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需要,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明证。从目前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状况看,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呈上升趋势,重婚、纳妾、姘居、包二奶等行为正挑战我国一夫一妻制度。这些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由此不但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还因此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出现了许多单亲家庭,极不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更加严重的是这些行为有时已成为了党员干部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直接原因。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事方故意违反婚姻义务,如实施重婚、通奸、虐待等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通过离婚本身而自然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
才能使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无过错方得到精神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既制裁违法及违反道德的行为,又体现公平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权利。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权利明确化,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保护弱者,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功能
(一)弥补损害。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前者指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以因离婚所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后者表现为两种方式,即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无论是支付赔偿金,还是给付抚慰金,本质上仍属于赔偿,具有弥补损害的功能。
(二)精神抚慰。虽然精神损害赔偿仍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其具有经济补偿和特种抚慰的性质。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既能从经济上填补损害又能抚慰无过失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用金钱计算和赔偿,因此,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弥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抚慰无过失方因精神损害所带来的痛苦、失望、怨恨与不满,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原创:
(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离婚赔偿作为实施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使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而且还要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性,对其他有可能发生此行为的人来说,亦有警示和预防作用。
第二篇:浅谈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 ……此处隐藏8632个字……裂。被告的这种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家庭财产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分割,同时要求被告给予过错赔偿金5000元。被告辩称:陈景慧提出离婚,我同意。我要求抚养子女,由原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诉我与第三人有外遇…… 重婚风险加大——起诉离婚,反被法院追究重婚罪
【基本案情】原告:姚国亮,男。被告:蒋瑞珍,女。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9月结婚,1987年4月,生一女姚敏。1991年左右夫妻关系开始恶化,被告常为小事大吵大闹。1996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天天吵架,就搬出另住,但每月付给被告生活费及孩子抚养费,现夫妻分居多年,感情已破裂,故要求:(1)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3)家庭财产,双方协商解决。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近十年感情都很好,婚后生育一女,但…… 毁损财产要赔,家里的东西可不是砸了就算了
【基本案情】原告:梁三俊,男。被告:原慧莲,女。原告诉称:1996年12月5日,我与原慧莲结婚,婚后生一女梁佩琴,现四岁,随我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农历3月19日晚,被告与我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用家中剪刀和刀片将家中电器、家具、灶具、衣物等予以不同程度的毁坏,并将家中存放的30条公主烟、7条桂花烟和1条蝴蝶泉烟全部捣烂。当晚她就离家出走。事后,我于5月9日向公安局报案,被告对毁坏家中财物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公安局委托物……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原告与被告于**年自由恋爱,1990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14年7月因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原告对被告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被告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1小时支付空床费10。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双方常发生打架纠纷,被告(更多请关注wWW.)共计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14年2月15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某某医院治疗……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周玉玲诉卞维光离婚案
周玉玲诉卞维光离婚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原告:周玉玲,女。委托代理人:周凤贤。被告:卞维光,男。1999年底,原告周玉玲与被告卞维光在一起工作时认识,后自由恋爱2014年10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住在原告的父母家。2014年10月12日,原告周玉玲生育一女儿取名卞××。婚后由于双方都认为对方有外遇,且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冷漠,经常外出赌博,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12月底,被告将女儿带回老家其母亲处抚养。2014年1月1日下午,被告发现原告与一个男人经常通电话就打了原告几个耳光并拿走……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杨召亮诉何照娟离婚案
杨召亮诉何照娟离婚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原告:杨召亮,男。被告:何照娟,女。委托代理人:胡孝林、叶妆。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2014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杨召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邓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邓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原告:邓某某,男。被告:陆某某,女。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87年1月登记结婚,1988年6月24日婚生一女邓×。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都认为婚前财产已无法分清。共同财产有:509平方米住房1套(产权比例为100%竣工时间为1991年1月1日)、29英寸日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春兰牌柜式空调机一台。原、被告对有3辆摩托车已丢失2辆无异议。另1辆雅马哈150摩托车,价值……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谢少英诉冯磷东离婚案
谢少英诉冯磷东离婚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磷东,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少英,女。原告谢少英与被告冯磷东于1993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夫妻关系,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中2014年9月20日对原告殴打构成轻伤(第八肋骨骨折错位),10月24日,原告向派出所控告,在派出所调解下,被告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双方并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了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其中约定: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冯磷东愿意把23栋706房的房……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赵静与王允离婚案
赵静与王允离婚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赵静,女。被告(反诉原告):王允,男。原、被告在2014年初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14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有生育。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7日凌晨2时许,原告因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外遇,乘被告睡觉之机用剪刀将被告的下身剪伤,后被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601522元,术后被告性功能曾出现异常。5月11日被告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阴茎损伤、阴茎刀割伤。出事当天,原告被传唤到…… 离婚过错赔偿案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离婚时属于有过错方——刘某某诉湛某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某诉湛某某离婚纠纷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离婚时属于有过错方【案情】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湛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湛某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农历10月6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在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于1997年6月13日生一男孩刘×,现随被告湛某某及原告原养父母亲生活。1997年,原告刘某某的原养父刘大春,出资6000元为刘某某购置了一辆吉普车。刘某某经营出租车业务。1998年,刘某某将吉普车卖掉,刘大春又以自己的名义之在市农…… 离婚过错赔偿案例:男方因受欺骗共同抚养了女方与他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有权要求赔偿——倪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倪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男方因受欺骗共同抚养了女方与他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有权要求赔偿【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原审法院认为:倪某某、高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倪某某猜疑高某某,引发双方矛盾,2014年双方曾协议离婚,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倪某某坚持要求离婚,高某某也认为难以共同生活,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高某某所生女孩倪×,根据鉴定结论,由高某某抚养为妥。倪某某要求退还抚养费,因倪×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