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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调研(精选多篇)

时间:2024-09-20 22:12:55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调研(精选多篇)(全文共19115字)

第一篇: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调研

文章标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调研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大力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依靠检察科技进步和提高好检察干警素质,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国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笔者在这里主要对技术侦查做一阐述。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首先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日益向技术化、高隐蔽性方面发展,新的社会形势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于是技术侦查措施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在西方国家,一般对技术侦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指定了侦查机关使用的程序和规则。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于运用电子的、机械的及其他手段监听任何电子通讯或口头会话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监听权力;美国多数州法院承认心理测试结果的间接证据作用,已经有36个州承认心理测试结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章规定“押、监视电话通讯、扫描侦查、使用技术手段、派遣秘密侦查及搜查”等措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66——271条规定“谈话或通讯窃听”等侦查手段。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并未有只言片语的规定,技术侦查现阶段主要依据于侦查机关的内部规章进行规范。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我国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与谨慎是有其深刻历史与社会背景的,是建立在“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的基础之上的,为了防止将技术侦查用于政治运动,其出发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职务犯罪不能搞技术侦查的结论。其一,现在社会历史背景已经变化,现在的矛盾已经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已经不是阶级矛盾。腐败已严重影响了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背离。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就必须同腐败与欺诈作斗争。其二,我国正努力走向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高的宪法原则。为何对某些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为何对某些犯罪不能采取同种措施呢?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共产党员或者是身居高位,就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了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一、技术侦查运用于职务犯罪中的必要性

1、技术侦查措施设立之法理基础

技术侦查措施因其具有隐秘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代表社会利益的技术

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冲突”,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各国均认为,在对上述“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程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的隐私权的限制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

价,如果能够从技术侦查的运用范围、程序的功能加以严格限制,并提高实施人员的个人素质,就能够在公民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侦查效率、诉讼经济之间获得比较好的平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程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这事实上亦可成为技术侦查制度确立之依据。

 2、技术侦查措施的确立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改革的客观要求

从近几年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停留在由供到证的模式上,这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关的,对技术侦查的忽视是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因素。

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我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上,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是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由供到证”的模式愈演愈烈,而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而且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可想而知了;无论是从工作效率、司法资源、社会效果等多方面来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转换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 ……此处隐藏14786个字……完成了对受审者的施压,因为整个测谎过程,包括测前谈话、激励测试以及具体的问话,处处都在向被测人暗示说谎的代价、框定犯罪的痕迹。

4、可以越过传统审讯障碍。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是一个信息不对等交换过程,需要受审者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供侦查人员审查判断,但当受审者缄默不语或者一味否认时,审讯很难继续开展。但测谎可以直接跨越这道障碍,即使被测人沉默不语,也能引出生理反应,知道他是否说谎。

5、测谎几乎不受条件限制,施压效果有一定的普适性。传统施压手段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条件需要创造,效果也因人而异。例如通常会用偷漏税、串通投标等其它犯罪行为对行贿人进行施压,但是,如果初查或审讯时没有发现这些行为,也就无从施压。而测谎可以就所测问题一路追问下去,击穿被测人设置的一个个障碍,成为案件突破的一个推进器。

(二)如何充分利用测谎手段突破案件

“国内外经验表明在测后几十个小时之内,犯罪分子的拒供心理最薄弱,是突审的最佳时机。”就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测谎而言,受测者在测试时或测后较短时间内交代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这些案件往往是侦查部门束手无策后才想到委托测谎的。如诸暨市院承办的金某受贿案,金某为水利水电局工程师,负责审查农村水库改造的施工设计。承办单位仅掌握了一笔受贿四千元的线索,突审十天,金某只交代了几笔小额受贿事项,案值不足两万,便不再开口,任审讯人员红脸白脸,沉默以对。案件难以为继,捕还是不捕,委决不下。而在接受测谎申请后,仅仅通过测前谈话,金某就迫于心理压力交代了一笔五千元的受贿事项。在完成整个测试后,我们与办案人员一起分析金某的心理特点,建议办案单位重新组织力量,调整侦查方向和审讯人员、审讯方式,顺利突破了金某的心理防线,交代了受贿十多万元的事实。

案件突破是一系列审讯手段综合使用的结果,需通过所有办案人员不懈努力,才能产生混沌科学所认为的临界突变效果。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审讯没有固定的模式,凡是有利于审讯突破且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都可以为突破案件所用。测谎作为办案手段对案件突破有着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也并非万能,不可能解决办案中碰到的所有问题。如何充分有效利用测谎手段,发挥其最大的心理增压功效,促使被测人尽快交代问题,我们做了一些探索性的尝试:

1、正式测谎前的审讯应当借助测谎仪大做文章。就职务犯罪审讯而言,测谎这一话题完全可以贯穿于整个审讯中。例如审讯中为了降低突破难度,有时给受审者划定交代问题的范

围,要求其讲清某一时间段或特定区域内发生的行受贿事实,不然就会铺开来全方位调查,用测谎仪来检测。这里可以给受审者举几个典型的例子,目的就是表明某些人没有抓住机会,被测谎仪测出所有重大经济问题,结果人财两空。当把测谎作为审讯话题后,不仅可以化解审讯僵局、提升审讯人员说话的震慑力和底气,还可以为之后或许出现的真实测谎渲染出权威性氛围。

2、一定要树立测谎的权威性。激励测试在测谎程序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很多时候,当测试人员准确测出被测人自己写的数字、或抽取的扑克牌时,其侥幸心理瞬间被摧毁,在此时提出不再进行测试、开始直接交代问题的,也不乏其例。因此,激励测试一定要坚持盲测,并需想尽一切办法提升盲测准确度。如书写数字时,让被测人重复书写同一个数字、或书写后在数字上以描红方式加深印象。个人感觉用扑克牌准确率较高,因为扑克牌有数字、花式、图案,能综合刺激大脑记忆功能,且被测人只知道抽取的那一张牌,其记忆不受其它牌的干扰,故反应强烈,在实测中屡试不爽。

3、测后审讯工作重点展开。实践中,虽然有不少案例在测谎时嫌疑人就做了交代,但大部分存在妄图丢卒保车的现象,也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测人测谎后不久便开口交代问题,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测谎仪在摧毁被测者侥幸心理方面的杰出功效。即使没有立即开口交代犯罪事实的被测人,心理防线也已被大大削弱、甚至到了崩溃边缘,因此,测谎后的一段时间内正是进行突审的最佳时机。而具体突审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如何开展有效测后审讯。鉴于目前测试人员大多没有审讯经验,建议测后审讯在由测试人员加强心理施压、做完思想工作后,立即由侦查审讯人员上场对其审讯。侦查审讯人员必须有一定基础的测谎知识,要在一段时间内专门以测谎为话题对受审者发起正面突击,利用其求轻心理,力求撕开口子,将其摧垮。

测谎,审讯,形式上分作两个部分,而实质是一体的,测谎的目的是为了审讯,测谎是审讯的技术手段、削弱受审者心理防线的有效工具——测试人员必须将这种意识贯穿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断地用言辞刺激被测人,而不是单纯的用事先编制好的题目,就事论事地进行测试。测试人员相比审讯人员,在受审者面前的优势在于“测谎师”的神秘性、科学性、权威性,他应该从专业的角度,用言语将这种优势最大化。每完成一组问题的测试,都要对被测人作一番言语刺激,及时将测试结果转化为施压武器。

六、总结与前景展望

测谎技术发展到现在已经十分成熟,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已被广泛证明。而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问题与困境仍然存在,特别是部门之间的界限、测试人员与侦查人员的角色隔离。但这种界限与隔离只是暂时的,必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逐渐消除。从现阶段来看,结合实践,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可以做:

1、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主动与办案部门联系,介绍测谎技术的内涵、测谎能解决什么问题、什么时机适合测谎等,引导检察干警树立测谎能甄别伪供和假证,提供侦查方向,增强办案信心,降低办案成本的价值意识。

2、建立有效协作机制。以侦查为主导、以技术为手段,建立专门的测谎小组,由富有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测谎技术员联合组成,随时配合办案需要,对需要测谎的案件,要吃透案情,熟悉了解涉案基本事实,通过搜集到的信息素材分析被测人的个体心理特点、性格特征等,选择适当的时机介入。更注重审测结合,突出测谎作为审讯的技术手段,是辅助办案的工具,尽可能将测谎结果转化为审讯成果。在测谎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测试过程,适当作程序精简,重心放在测后审讯。

3、把握出题原则。遵循测谎出题既要符合测谎原理,又要符合侦查思路的准则,在充分考虑被测个体精神状态的前提下,出题既要尽可能涵盖侦查范围,做到“面的覆盖”,又要结合侦查重点,层层深入,紧紧围绕侦查审讯活动来布局,做到“点的穿刺”,实施精确打击,点面结合,较好地体现侦查的方向和目标。

刑诉法的修订,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为合理合法地应用测谎技术铺平了道路。自测谎技术问世以来,各国学者们就测谎结论的准确率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谎专业人员进行的测谎,其结论的准确率在85~98%之间。我国学者也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任何一种证据都不是百分百可靠的,都有可能出现错误,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法医鉴定等科学证据,都存在着一定误差。而随着科技进步,在大量实践基础上,测谎的准确率还会随之提高。客观地认识测谎技术,服务于法制化、人性化办案,打击犯罪,前景广阔。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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