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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9-20 22:08:40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5091字)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乡镇经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镇经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以及资产、资源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乡经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台帐、资产的评估、确权发证、统计、考核等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村财务审计,适时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

(五)负责村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县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镇财政收入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  乡镇经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设支出专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镇财政所、经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经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经管中心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6月30日、12月31日为全县统一结帐日。村每期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期报帐,严禁跨期报帐。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5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把钱把票。乡镇经管中心要及时记帐,按期结帐。每期结帐后,将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交给村一份,1月20日、7月20日在村向村民公开。

第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统一帐薄设置和票据、凭证管理。村设置二薄三帐,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农户往来明细帐、发包及上交收入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镇经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盖章,村主管财经领导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镇经管中心报帐。乡镇经管中心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帐、入帐。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影响村按期向乡镇经管中心报帐的,报帐票据由乡镇经管中心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村民主理财成员对收支票据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经管中心审核后存档,并报县经管站备案。

第十七条 要严格资金审批权限,村级资金审批权限为500元以内由主管财经领导审批;500元--1,000元的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1,000元以上的经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经管中心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5,000元以上的要报县经管总站审批,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公费乘坐出租车,要视情况,严格控制支出。

(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购买通讯工具,通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支出标准要控制在每人每月20元。

(三)村干部工资、误工补贴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经管站审批后列支。

(四)报刊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取暖费等也要纳入限额管理,无特殊情况不得不得突破限额,否则由责任人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列支招待费,不得变通票据核销招待费。“七一”、“八一”、“三八”等节日可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有意义的活动,严禁借机吃喝及购买纪念品等行为。

(五)禁止村发生任何新的债务,村级擅自举借新债的,谁借款,谁承担。

第十九条  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各种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乡镇经管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帐、产品物资帐及记帐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第二十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镇经管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与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费,也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镇经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面等。

第三十一条 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严格按照《汤原县农村机动地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等资源的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三十三条  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  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乡镇经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县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并经乡镇鉴证。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相关人员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公开招标。标的额1万元以上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县 “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县经管站)复核,县经管站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乡、村两级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村都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接受乡镇经管中心的业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期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

(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六)协助乡镇经管中心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

(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

(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九条  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支必须依序、逐项、逐笔按期公布明细帐目。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粮食补贴,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要纳入村财务公开内容,随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十条  乡镇经管中心每期与村财会人员对当期村集体结余现金、代管资金进行一次审核,必须达到帐款相符。对库存现金白条抵库的,逐项核实,不合理的白条,要落实到人,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乡镇经管这些每季度组织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逐项、逐件进行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对清查出的有帐无物、有物无帐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经管中心每半年对各村当年财务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写出审计报告,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和疑问,给予答复或进行复审。

第四十三条  乡镇经管中心对离任村干部,财会人员任职期间经手的财务事项要及时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乡镇经管中心、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好对财务上访案件的重点审计,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审计核实,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五条  要依据《黑龙江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审计条例》规定,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滥用职权、决策失误造成资产等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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