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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3篇

时间:2025-04-11 07:11:43
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3篇(全文共10198字)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管理工作要求

1、本局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

2、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3、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4、各项财务开支均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最少两名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入账。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室统一规定。

5、规范现金和支票管理,严禁“坐支”。

6、明确财务人员分工,会计、出纳分设,依法依规各司其职。

7、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年终决算后要及时将各类会计账、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二、财务开支审批要求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各项财务开支必须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局长批准,支出凭证即发票要由财务审核,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5千元或5千元以上),应经局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方可履行报销程序。

2、因公出差、单位采购等活动必需使用公务卡,报销时需提供 POS机小票及发票。

3、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

4、日常修缮、固定资产采购等必须有合同及正式发票,金额较大的要履行相关采购手续。

4、现金报销不得超过一千元,一千元以上(含1000元)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审批权限

1、干部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借款无论额度多少,均须经局长批准。

2、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股室提出计划,经分管副局长审核,按规定经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进行。

3、机动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车辆管理办公室辆同志汇总,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结账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

三、财产物资管理要求

1、固定资产管理由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管理账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股室或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年底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也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做到账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签领手续,年终汇总对账。

3、各业务股室每年年底都要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反馈给资产管理人员。

4、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资产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半年1次)抽查盘点,并做好盘点记录。

5、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资产管理人员牵头,会同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科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账工作。

四、在岗在编人员福利制度执行要求

医疗费、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财务公开要求

每个会计年度的预算报表、决算报表必须依据相关要求,在收到区财政下发的预算或决算批复后20日内,通过指定渠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制度从2020年12月30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本单位日常活动中,如遇现金收支,按以下制度办理。

2、开支范围:(1)节假日慰问老干部;(2)表彰先进奖励资金;(3)其他不能用公务卡结算项目。

3、现金支付手续要齐全,报销单据正确合法。出纳应在财务负责人同意、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后方可报销。

4、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5、财务科应配备保险柜,出纳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打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人离门锁,防盗防失。

6、出纳人员要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7、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8、各科室如有收入,须及时上缴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各科室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

9、严禁将收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严禁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2、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3、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二、预借款管 ……此处隐藏5544个字……

第四十一条  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作为零星维修。零星维修由房管科根据需要提出维修计划,维修计划均要写明维修范围及内容,并编制施工工程预算,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房管科负责组织施工,督促进度,监督质量,办理维修变更签证,组织工程验收,办理工程决算等工作。零星维修费用决算需经中介审计部门审计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宜昌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局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项,科室(单位)按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在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备案。政府采购备案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领导审批,项目实施后,凭政府采购审批表,到财务科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第十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质保金到期由项目施工单位(供货方)提出申请,科室单位提出质保意见,财务科核对账务无误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支付。

第四十六条  财务科每年11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借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第四十八条  明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科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科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及总账,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由使用资产部门报局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财务科负责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盘盈资产按规定办理入账,盘亏和损毁情况,应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及时报局领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第五十三条  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根据《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科室单位申报、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政审批、机构招租、签订合同、收益上缴的程序进行出租出借,并报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备案。

第五十四条  因维修工程产生的外单位设备购置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固定资产的划拨手续。在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着转账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十六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后,注意索取和保管好发票、银联小票、购物小票或清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遗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

第十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一切结算票据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五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五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不得出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纳入局办公室档案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科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科保管两年,期满之后应由财务科编制清册移交局办公室保管。

第六十五条  按规定执行各种会计档案的管理期限。需要销毁时,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五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须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列出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生效。

第六十九条  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财务科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原则上,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的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二条  财务科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局属单位负责人调动或离职,以及局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十三条  单位财务的决算数据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宜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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